刘晓智:刑事和解的风险
发布时间:2014-01-07 18: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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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刑事和解大部分是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因为当一个案件在某个司法环节,该环节的司法部门基于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妥当处理案件的愿望,具有积极发动刑事和解的愿望和可能性,同时,对当事人而言,“有36.1﹪的被调查者认为由办案机关主持调解更好,有36.3﹪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办案机关的帮助下由双方和解更好,只有9.5﹪的被调查者认为由办案机关以外的组织主持调解更好”[7],由此,在我国,办案机关主导和解占绝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