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我在家里排行老四,是老小,上有俩姐一哥。父母去世后,遗有房屋一套,我们兄妹四人继承了该房屋,我们兄妹四人各占房屋的四分之一。1990年,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向我们发放了房产共有执照。不久后拆迁改造时,拆迁单位某开发公司未经我同意,便将该房产拆除,也未给予我任何安置补偿,没有签订任何拆迁协议,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该公司索要补偿,该公司答复我时说,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他们与我姐姐李二签署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并已经向我姐姐李二进行了补偿,也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进行了安置。所以,开发公司认为我应该向其姐姐李二主张权利,而不应向他们主张。开发公司的说法对吗?我应该向谁主张权利呢?
律师解答:
《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据本案情形,你们四兄妹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对该房屋有共同的处置权。开发公司作为开发单位,应当与所有产权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他们只与你姐姐李二一人签订了所有房屋面积的安置补偿协议。虽然开发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但开发公司已将所有面积补偿给了你姐姐李二,她享有了全套房屋的补偿。所以,你应当向你姐姐李二索要安置补偿款的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