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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再审原告却申请撤诉 法院判决驳回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4-02-10 11:45:42 文章来源:

  通讯员 张小桢

  案情:2012年5月,李某等3人分别持一张借据,将韦某、侯某起诉到法院,3起案件涉案借款总额达1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原、被告均到庭,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以房抵债调解协议出具了调解书。

  2013年11月,检察院因发现这3起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提出检察建议,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该3起案件立案再审。再审过程中,李某等3人申请撤回起诉。

  分歧:关于虚假诉讼案件原审原告在再审期间申请撤诉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裁定不准撤回起诉,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同时裁定驳回起诉,并应当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民事制裁。

  第三种意见认为,裁定不准原审原告撤回起诉,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同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虚假诉讼违反民诉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以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手段,试图利用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权实现非法目的,不仅扰乱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而且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依法打击制裁;如果准许撤诉,将不利于遏制虚假诉讼行为。

  其次,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对虚假诉讼的处理。该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当严格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应以判决的方式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而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虚假诉讼案件的特征在于“有形无实”,形式上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受理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对于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裁定驳回起诉”处理。而对于符合起诉受理条件的案件,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为虚假诉讼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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