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须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通讯员 秀舟案情回放:
去年10月2日,嘉兴秀州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某饭店内有人闹事,扬言要杀人。接警后,正在附近巡逻的民警周亮和协警小杨立即前往处置,到达现场后经群众指认,在路边的3名男子就是闹事者。
民警周亮见状立即上前向3人亮明身份,要求3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此时,3名男子一身酒气,不予配合,在民警多次劝说、告诫下仍对民警破口大骂,其中一人还将协警小杨打伤后逃跑,另两人被当场制服。经医院诊断,小杨右侧第六肋骨骨折。
后经调查辨认,确定打伤协警小杨的男子是李某,37岁,山东人,在嘉兴打工已有五六年,但当民警赶到其租房时其并不在家。
同年10月9日下午,李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承认自己是3人中的其中一个,但坚称并未动手打伤协警,并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是民警出警,直到看见手铐才知道是警察。在警方出示的大量证据后,李某才承认,“我前面讲的是不对的,我就是想避重就轻”。
近日,嘉兴秀洲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此案,认定李某家属已代为赔偿协警小杨相关医疗费,对李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按说,李某已主动投案,应该视为自首,可为何法院没有认定呢?
法官说法:按照法律规定,自首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除了主动投案外,还必须如实供述。而对于李某的行为,虽然主动投案,但并没有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还避重就轻,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障,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该罪,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