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艳艳 孙巍栋
2013年6月4日,王某通过银行网上银行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5万元。同年11月6日,王某突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当时转账给他的4.5万元。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案情回放:
王某起诉称,2013年6月,他正好有一笔钱要汇给一个客户,但不是张某。当时他收到了一条要求汇款的短信,误以为是那个客户,就把钱汇过去了。后发现汇错了就去查询,在银行查到了张某的信息,但张某不肯还钱,这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张某则辩称,王某跟他是有业务往来,这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合同预付款。如果是生意上有什么问题,王某应该按照合同来打官司,该赔的赔,该还的还,以不当得利起诉没有道理。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供的证据只有当时那张汇款单。而张某却提交了一份购销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近日,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争议焦点是张某收到王某转账的4.5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对于“张某获得利益缺乏法律上的原因”应由王某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对为何会支付错误作出符合逻辑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案中,王某主张其向张某转账4.5万元系支付错误,提供了一份银行交易凭证,并在庭审中对为何会支付错误作了说明。但王某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本身仅能证明张某收到款项4.5万元的事实,不能证明张某收到该款项缺乏法律上的原因。王某也未提供相应的短信,以及与另一客户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因此,王某对其为何会错汇的说明缺乏足以使人信服的合理性。
反观张某,其主张王某向其转账4.5万元是基于双方订立的购销合同,4.5万元是合同的预付款,并为此提供了一份购销合同,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基于此,张某的陈述在民事诉讼证据的盖然性上已经超过王某。
因此,法院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