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两男子喝一两白酒获刑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4-02-21 11: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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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表示服刑,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1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跟随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王某某之后,沿泗县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新二小西50米处时,王某某碰到路边土堆后摔倒在地,至紧跟其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某也摔倒在地,导致二人均受伤的后果,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郭翔 于坤朋、王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