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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涿州市:政府持股企业欠账不还成老赖
发布时间:2015-11-16 16:22:32 文章来源:百灵网

  

 

  近日,多家新闻网站报道《债台高筑 :涿州政府应为入股而担当》的新闻,在网上引起了巨大的影响,本网记者对此新闻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事件主角之一:河北省新兴化工有限公司,民营股份制企业,董事长:王文学;

  事件主角之二:李东林,和新兴化工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在新兴化工企业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帮新兴化工拆借六千多万元本金,帮助新兴化工度过难关;

  事件主角之三:涿州市政府在新兴化工有限公司持股;

  据事件受害人李东林介绍:自从2003年与河北新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始从事物流方面业务合作。 2005年2月开始,由于河北新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极度匮乏,此时该公司总经理王文学向李东林借钱,以缓解生产经营的压力。当时李东林判断新兴公司有涿州市政府持股,信用应当可以保证的情况下先后陆续从亲朋好友处筹集六千万多元人民币,借给新兴化工有限公司缓解资金压力,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今年五月借款到期,李东林多次向企业法人王文学催要欠款,王学文先是赖账,然后连续三个月玩失踪,后在市政府的援助下,2015 年9月份王学文终于出现,到人民法院二庭进行对账,承认欠李东林本金六千余万元,并承认双方约定的月三分利率,但是在还款时间上有推三阻四,恶意拖延;李东林多次讨要无果,因为新兴化工有限公司有政府持股,故多次到市委市政府反映情况,但是至今涿州市政府并没有拿出解决方案,如今李东林一家由于债主的逼迫,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李东林的妻子连续三天去企业门口下跪,老母亲被逼无奈绝望的喝药自杀!就在这个关键时刻,新兴化工有限公司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原来该企业要被收购了,那么新兴化工有限公司欠李东林的六千多万到底谁来还呢?这次企业收购和股权转让又是怎么回事,还是为拖欠李东林的钱而找的借口!

  

 

  记者对河北新兴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记者在2015年11月11日来到了河北新兴化工有限公司,提出采访公司企业法人董事长王文学关于公司欠李东林六千万和公司股权转让一事,被其拒绝;记者又到涿州市工商局查看新兴化工公司股权转让资料,在工商局档案室,记者见到新兴化工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和新兴化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新兴化工公司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和新兴化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显示,该公司企业法人是王文学,但是公司三十八位股权持有人把手里的所持有的股权(包括新兴化工有限公司工会的股份992万元)转让给一个人,该人的名字叫任建民;转让日期是2015年7月27日,至此为止任建民持股1719.4788万元;占持股比例34.3043%;但是该企业的股东会议决议进行的股权转让和工商局查询的资料出入很大,新兴化工公司内资企业登记情况表等级任建民持股日期是2001年11月30日,持股1719万,日期和2015年相差了十五年;股权转让协议显示都是股东亲自签字,但是记者采访显示,大部分股东都没有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有的股东从头至尾都不知道股权转让的事情,更别说签字了;甚至有一个股东签字的张志荣都已经死亡两年多,但是他的亲笔签字还是显示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显示日期2015年7月27日,怀疑所有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签字是企业内几位领导所为,因为签字笔体十分相似;如此混乱不堪的股权转让,如此内部非法操作的股权转让,其中到底有什么猫腻?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利益链条?涿州市工商局作为企业股权转让监督和管理单位有没有进到监督责任?市政府作为股东又在这次股权转让中扮演什么角色?

  

 

  

 

  河北新兴化工企业原是由军工企业转为民营股份制公司,让人费解的是涿州市政府却占有大量股份,民营企业是指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请问涿州市政府是以什么方式入股新兴化工企业?政府入股民营企业是否合法?取得的经济利润是否合理的入了财政收入?也正是因为有政府的背景,李东林才放心的把钱借给新兴化工有限公司;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政府持股的企业却一次次的让李东林失望至极,李东林多次找到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此事,但是至今还没有任何结果!如今的李东林还在为讨债的事情东奔西走,焦头烂额!

  正大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告诉记者,从股权责任划分而言,作为股东各方有义务偿还被借方债务的责任(包括政府机关)。现在该企业又要被收购了,企业的总经理躲避了,收购者不认账,政府怎么办?李东林的钱谁来还,政府?收购者?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政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投资企业,也不能以入股的形式投资企业;禁止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指出:县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包括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所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必须与党政机关在财务、名称、人事等方面彻底脱钩。严格划清党政机关管理职权与经济实体经营权的界限,凡是经济实体,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禁用经济实体经营所得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或者作其他福利开支。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权力为经济实体谋取非法利益。

  来源:http://jingjiquan.beelink.com/jjt/201511/content_208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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