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郁燕莉
2013年7月31日,江西来杭州打工的油漆师傅小柯骑电瓶车回家,不料路上碾压异物,撞上了隔离护栏。这一摔,小柯撞在要害处,经抢救无效后去世。
小柯家人觉得,道路的维护方和管理方都有责任,一纸诉状把负责该地面的保洁公司和城管局两家单位告到了法院。
昨天上午,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荣继祥律师代理的这个案子,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向保洁单位和城管局索赔
事故发生后,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城大队调查发现,遗留在路面上的异物为“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撞杆橡胶堵头球形端”,什么时候被什么人抛洒到路面上的,目前无从查证;小柯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
造成小柯死亡的这段球形橡胶段为什么会在路上?原告觉得,保洁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城管局是城市公共道路的管理监督方,两被告应对小柯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小柯是家里的顶梁柱,家中有一对父母,孩子也还小。法庭上,原告向两被告索赔127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争论焦点:索赔的责任人是谁
本案以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庭审环节,双方争议的焦点一直在侵权责任认定上。
原告代理律师荣继祥说,保洁公司负责对路段的养护、保洁,具有保证道路安全畅通的责任,异物掉落在案发路段已经很久,且保洁公司的员工对其负责的路段进行了巡查,却没有及时发现异物并清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保洁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城管局负责对城区道路的日常管养和维修的监管工作,对悲剧的发生负有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责任。
对此,被告保洁公司认为,根据《侵权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洁公司没有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不是侵权责任的实施人;而且,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就只局限于城市道路的清洁、室内外清洁,维护城管设施,如垃圾箱、化粪池等。对城市道路,公司并不承担养护责任。因此,自己是不适格的被告,不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城管局则认为,实施遗撒妨碍物的一方无法查证,根据《侵权法》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城管局最多承担补充责任。此外,事发时,当事人小柯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对事故也有一定责任。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闻链接未清除石块致车祸城管局判赔20%
2011年4月8日晚,石某驾驶小客车撞上放置在行车道上的石块,保险公司对车辆理赔后,以鄞州区城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石块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鄞州法院认定,石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是造成损坏的直接原因,酌情认定城管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