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经
“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的法理何在
发布时间:2014-04-22 09:59:54 文章来源: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的消息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4月21日中青网)

  据查阅,引发热议的消息出自4月4日《河南法制报》一篇“案件办得漂亮才叫司法权威”的新闻报道。报道就张院长在邓州市法院调研时,现场提问法官如何判决农村“三留守”人员案件进行了详实的描述。

  张院长问道:“如果只有一套房子,男人出去打工发了财在外面组建了家庭,他要和家中的老婆离婚,这个房子是婚前财产该怎么判?”有的法官说,婚前财产各归各。张院长反问,“这个女人在家里伺候公婆、抚养孩子,过了十几年等来的是离婚还要面临改嫁,年龄也大了,什么东西也没有,房屋也带不走,这样判公平吗?合理吗?”。另外一个法官说:“我最近办了个类似的案子,丈夫在外面的厂里是个技术员,工资5000多元,他要起诉妻子离婚。我判决丈夫补偿了妻子3万多元。对此,双方都很满意,都没怨言、没意见。”听到这话,张院长激动地说:“满意也不行。我说要把全部财产判给女方,有100万元就判给女方100万元,要让男的离不起婚,判得他倾家荡产。”张院长说,3万元就打发了?就那么轻易让男的甩掉老婆?我们整天说保护好“三留守”人员,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我们法院怎么才能体现保护?离婚必须让男方承担巨大的代价,这才是我们法院应该主持的公道正义。

  张院长保护妇女权益值得肯定,但反问法官婚前财产判决,说要把全部财产判给女方,判得男方倾家荡产,则有些外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法官依法判决本身并没有错。至于要判得男方倾家荡产则显得过分。《婚姻法》确实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也应以事实为依据判定,并需保障有错方的基本生存权。何况,现实中也存在留守妇女出轨的事例,若还让男方倾家荡产实在荒唐。

  高院院长执掌法律天平,在公众眼中就代表着法律,如此意气的言论是对法律的亵渎,还存在以权压法的嫌疑。若张院长通过调研认为现行法律下,离婚判决,男方付出的成本较低,侵害妇女权益,完全可以利用自己人大代表、高院院长的有利身份,向人大提出建议,对法律进行适当修改、补充,岂不更好。

  总之,保护妇女权益理所应当,但必须保证程序正义,审判合法,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还是人治思想在作怪,最终并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文/巴山夜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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