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杨丽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1]刑事和解制度的兴起,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全新尝试。当前,刑事和解政策受到了来自理论及实务界的广泛推崇,它的理论探讨和实际践行成为热点问题。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单独增设一章,确立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将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两类案件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效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获得不起诉、量刑减免等从宽处理。但正如有学者所言“量刑减免,本属实体处罚事项,应由《刑法》先作出相应规定,否则,对达成刑事和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缺乏实体法上的依据。”以刑事诉讼法对实体处罚予以规范,本身并不恰当。同时草案虽增设一章,但未对和解的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实践操作中仍有待探索和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尚有继续研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