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依据
发布时间:2014-01-07 18: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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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观点认为:在公诉案件中,不应当适用刑事和解。当代刑法所提倡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由于刑事和解的适用与之相背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刑事法治的冲击。同时,在实践之中,由于刑事和解作为新兴事物,司法机关审查刑事和解的过程和内容在事实上缺乏监督。这此情况下,如果孳生出“以钱买刑”等丑恶现象,它的危害性甚至会动摇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的根基,基于此,效率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