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之价值体现
发布时间:2014-01-07 18: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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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刑事司法将犯罪看作是对公益的侵害的根本态度,因而在制裁方式上也主张“报应性司法”;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人们意识到“大多数的犯罪不仅侵犯了公益,同时也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私益”[5],因而产生了公权力向私权力适当让步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同时也将刑事司法的视野从惩罚犯罪向预防犯罪及对犯罪人的改造上过渡。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之时代背景下,对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司法机关确认其法律效力,可以达到“致力于修复被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破坏和侵害,包括对犯罪人本身的侵害”[6]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