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白文渊
一、基本案情:
杨某为刘某雇佣的司机,负责驾驶其自用的桑达纳2000轿车。2007年5月某一天,杨某驾车送刘某至其承包的某建筑工地后,擅自将车驶至2公里外的偏僻路段,从刘某放在车内的皮包内窃取人民币5000元后弃车逃逸。后来,车被刘某寻回。经查,杨某系刘某雇佣的司机,杨某与刘某之间无经济纠纷。该车系刘某的财产,价值5万元。
二、分歧意见: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对象的认定以及案件定性都存在较大的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皮包内的5000元钱,以及这辆价值5万元的汽车;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对象是皮包内的5000元钱;第三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和盗窃罪,侵占罪的对象是汽车,盗窃罪的对象是皮包内的5000元钱;第四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对象是汽车及皮包内的5000元钱;第五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皮包内的5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