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和国办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指出,严格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通过信访渠道让群众反映自己的意见与要求,是行政部门纾解民怨、沟通民意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但随着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快,在化解矛盾、提供救济、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信访制度现也面临“闹而优则利”、“信访不信法”等乱象,亟需有所变革。继2013年国家取消对各省市在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通报,有关部门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思路后,继以当下《意见》的出台,中央已传递出非常明确的信访改革信号。
现有的信访类别纷繁复杂,有因对政策制度不满引发的,也有涉诉涉法信访,还有投诉、检举控告、反贪反腐方面的。但目前的这些信访并非全部都是属于信访管辖范围内的。按照2005年颁布的《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即是,已明确将法律性质的信访与非法律性质信访区分开来,涉诉涉法类的信访应当是由相应的政法机关来受理解决。但多年的实践却表明,信访制度的运转常常被扭曲。“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误读广泛存在,曾经“一票否决制”带来的压力传导机制也让地方政府和干部不堪其重。少数地方部门急功近利,在信访上乱下工夫,被“闹访”等现象牵着鼻子走,戕害司法权威与公信。
好在信访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理性信访、依法信访必当成为主流。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事项将不予受理,取而代之的是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依规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或者及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办理。“法律的归法律,信访的归信访”,这才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所应当有的合理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也是符合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义,其必然会助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同时,要真正从根本上改变曾有的信访乱象,除了出台规定、落实改革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在法治建设本身上真下功夫,下真功夫,这样才能使信访改革与法治建设相辅相成,互相助推。必须要畅通法律救济渠道,树立司法权威,把更多的纠纷矛盾吸引到法律渠道;要让群众理性地选择,把他们引导到既能够保障法律权威,又能够比较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的法治轨道上来;要提升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成本,增强透明度,建立有效的涉诉涉法信访终结制度。唯有如此,才能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畅通法治的运行轨道,赢得公众的信任,也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董昊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