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我们填写的是财产申报表,但是表格的一些设置让我们很难如实填写,所以很多人都选择少填。”近日,广东省某央企机构的副处级干部告诉记者。(人民网4月3日载)
这位干部用“让人摸不着头脑”来描述他与同事近期所经历的财产申报过程。他表示,单位起初郑重其事地推进这项申报任务,但是表格发放后,他和同事却没有得到具体的填报指导。
“表格的设置存在不少漏洞。”申报表格中有一项要求申报房产信息,须填写名下房产套数、面积、具体位置等。然而,表格仅设置3到4行可填住房数量。这意味着,按表格的要求,申报房产的官员所填写的住房数量不能超过三四套这一上限。这就为漏报、瞒报创造了客观条件。更不用官员的整体财产应包括房产、股票、各类投资项目等房产仅占一部分比例。表面上看,设置一个表格就是网络系统中很简单的一个应用程序。实际上人们很容易从表格的设置漏洞联想到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这就为公众普遍认为“官员财产透明化必然遭遇利益集团强大的潜在阻力”留下口实。
作为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的瑞典的被称作一项“阳光法案”。后来这这个制度一直被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至20世纪80年代后逐渐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于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都成了“皇帝的新装”。
首先这项规定没有法律上的刚性要求。
已经腐败的官员肯定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这一点不辨自明。大部分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在心理上有一些抵触。大家想想,“革自己命”的制度,多少人愿意给自己套上紧箍咒。
二是核查困难。
从目前实际操作层面看,现有的技术与配套制度还无法解决金融实名制覆盖不了现金交易,身份信息也不够准确,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备,境外资产、珠宝、古董等财产的底数,信用意识缺失等问题。若想对申报的财产进行准确核查,难度几乎相当于对申报者立案调查。
三是家属阻碍。
官员财产申报 “涉及面广”,即牵涉到家属、近亲。从我国的国情看,公务员个人财产与其家庭财产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难以区分。如何确保公务员申报财产又不侵犯其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社会上早就流行这样的说法:“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世界各国反腐经验表明,领导干部财产若不向公众公开,廉政监督将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如果财产申报制度比较完善,将官员申报的财产对外公开,可以设想,一旦有干部出现正当收入与消费水平严重不符的情况,相关部门就可以立即要求申报人作出解释,这样或许可以使不少腐败官员悬崖勒马
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说,为了不使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必须有一个让瞒报、漏报或不报者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保障设计”。只有法规具有威慑力了,才能让党员领导干部申报的内容真实可靠。(东 哥)
作者:
吴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