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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岁在校生私奔 三万六彩礼酌情返还
发布时间:2014-04-24 08:34:53 文章来源:

  本报讯:(通讯员:吴宗友)

  近日,永善法院大兴法庭运用衡平司法理念,合理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成功调处一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切实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

  被告小李是当地中学初三女生,在校期间与社会男青年龚某互生情愫,随后小李放弃学业,与龚某外出务工。近半年后,应双方父母要求,小李与龚某订立婚约。但因小李系在校期间与龚某私奔,老李心里对这桩婚和“准女婿”龚某心存芥蒂,在确定彩礼金额时,便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进行商谈。原告将36000元“精神抚慰金”给被告老李后,被告小李与龚某同居生活。同居生活不久小李就离家出走了,龚某联系不上小李,以小李某已不再同意双方的婚约为由,要求小李某及其父亲老李返还彩礼3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这36000元是精神抚慰金还是彩礼?从给付的初衷来看,是按照当地习俗确定小李与龚某之间的婚约关系;从给付的结果来看,龚某成为了老李的“准女婿”,且得到了双方亲朋好友的认可,随后同居生活在一起。因而,给这36000元加上“精神抚慰金”的“外衣”并不改变彩礼的性质,在双方解除婚约关系时,所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同时,考虑到双方实际生活了一段时间,且被告小李是在校未成年学生,客观上导致小李缀学这一结果,可酌情减少。经法庭干警释明法律、悉心调解,被告自愿返还原告21200元,原告放弃剩余的14800元,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1、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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