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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入民警私人账户 上饶公安称程序前临时保管
发布时间:2014-05-28 09:12:34 文章来源:中国网

  日前,《江西玉山县公安局保证金汇入私人帐户受质疑》一文引起社会关注。记者就此事再次向玉山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上饶市公安局作了跟踪采访。

  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法制处平姓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保证金汇入私人帐户是“程序决定前的临时保管”,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限。不过,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志强提出质疑。据他所说,根据公权法定的原则,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程序规定行使权力,所谓“程序前临时保管”没有法律依据。

  质疑:50万保证金汇入民警私人账户

  2013年1月17日,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非法运输爆炸物案时,将使用自制炸药的矿山外包单位爆破车间负责人刘某杨带往当地派出所审查,当晚释放其回家。次日,被要求其交纳20万元保证金,汇入民警刘学正的私人银行账户中。

  2013年1月25日,玉山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将矿山承包人刘某刑事拘留,2013年2月24日,对刘某做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刘某家属先后两次向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交纳保证金共30万元。

  据了解,刘某家属都是在民警陪同下,去银行向民警刘学正的私人帐户里汇入保证金。刘某家属得到一张盖有“江西省玉山县公安局保证金暂扣财务专用章”的《玉山县公安局暂收保证金收据》,收据指明“内用”,其中应填项目无法辨认。而刘某杨在交纳20万元保证金后并没有拿到收据上饶市公安回应:“程序决定前的临时保管”

  既然有专门的账户,为何玉山县民警要求当事人将钱汇入私人账户?第一次采访时,玉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王磊解释,被罚者并不知道银行专户账号,民警刘学正是经手人代为缴纳罚款,这个账号就好比“钱包”,在被罚款项未完全到位时用于暂存。

  “玉山县公安局分3次分别要求当事人及家属交纳20万元、20万元、10万元保证金,所以必须要上级公安局(上饶市公安)批准才行。”对此,上饶市公安局法制处平姓负责人给出了解答。

  记者问:玉山县公安局收取保证金不是汇入银行专户,而是民警刘学正私人账户,报道出来后,上饶市公安机关有没有做过系统的调查?

  答:公安机关依法在银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专户账号是对公的,不是我们私人存钱,对公账户,银行一般来说下班节假日是不办理的,礼拜六礼拜天对公账户是停止营业的,就存在临时代为保管的问题。

  记者问:刘某及其家人都是民警直接陪同到银行,存到民警刘学正个人账户而没有存入银行专户的,不存在礼拜六礼拜天问题。

  答:这是执法程序前的一个代为保管,在公安执法当中,主要是便于案件当事人,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执法部门有这个权限。

  记者问:你刚刚说程序前的暂时保管,那么对程序前的时间段有没有特别的规定?

  答:决定书出来之前就是程序前。这个是一种程序前的临时代为保管,是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你随便在北京问一个基层派出所或公安局,他们是怎么做的,对于少量的这些东西,法律也赋予了公安机关这个权利。

  记者问:他们对保证金的收取,有没有经市一级公安局批准呢?

  答:肯定的啦。

  记者问:公安部有个文件,涉及5万以上的保证金收取和没收需要市级以上审批的,他们的保证金收取都经过审批了?

  答:批了。为了进一步规范这个公安局执法,我们市公安局在执法方面也进一步严密了相关制度,5月7日,还召开全市深化执法规范化第二次会议;对于公安局执法规范工作,我们市公安局党委历来是抓得很重的,如果发现执法不规范的做法,坚决进行整改。

  律师:程序前临时保管违法

  据调查,当时交纳保证金时并非周末,也不是下班后,而是正常上班时间。最令当事人不解的是,交纳保证金的时,由民警直接陪同到银行存入到民警私人账户,而不是专用账户里。

  既然是民警陪同,为何还要先存入私人账户暂时保管?这种临时保管程序是否合法?对此,记者采访了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志强。刘志强说,根据公权法定的原则,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程序规定行使权力,严禁任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所谓的“程序前临时代为保管”违反执法程序规定的行为。

  一是以暂存方式扣押当事人的财物违犯了《公安机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的第二条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只能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

  二是保证金汇入私人帐户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八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帐户。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侵吞保证金”。

  三是公安机关出具保证金收款凭证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对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的要求,细则中严格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凭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交纳保证金。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填写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办案机关,回执联存入诉讼卷。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记者:洪建新 实习生: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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