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接受监管企业宴请有何不妥?
2014年1月6日晚,深圳市城管局8名局处级领导干部违规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某环卫企业负责人组织的聚餐吃请,聚餐花费2427元。副局长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局其他7名参加吃请人员被诫勉谈话;上述8人补交应付的餐费。(人民网1月21日)
政府常设机构是部门的存在都是为了方便人民办事,而干部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人民以及监管社会,而不管是出于服务还是监管都是干部的本职工作,做好本职是职责要求,而不需要也不能够因为完成本职而获得除精神感谢外的跟物质相关的酬谢。
监管本身是为了维护秩序和建设法制社会,然而如若我们跟监管对象有所谓的“吃人嘴短,拿人手软”的关系,那是不是会让执法大打折扣呢?而当我们在物质上对监管对象有所亏欠之后,在执法上是不是又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来礼尚往来呢?
或许干部与监管对象之间还是需要感情交流的,即便我们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然而在感情交流以及工作沟通中,或许能够让法律失去存在的意义,将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或许简单的工作餐还是有必要的,而这样的工作餐是不是应该有干部所代表的政府部门买单,而简单的工作餐是不是也应该有标准呢?
俗话说锟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