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其履行两年前的保证书通讯员 陈艳艳 孙群美
老汪与老李是同村人,且相邻而居,老汪的房屋与李家围墙的间距约4米。2010年,老李在自家的围墙内搭建了数个铁皮棚,其中一个铁皮棚正对老汪家二楼的卧室,每当刮风下雨,铁皮棚发出的响声严重影响了老汪家的生活。为此,双方多次交涉互不让步,最终引发肢体冲突,造成老汪受伤。
2011年1月6日,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赔偿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老李向老汪出具了书面保证书,保证在两年后自行拆除涉事铁皮棚,村干部在保证书上签字见证。
然而,如今眼见两年期限已至,老汪要求老李履行保证内容,自行拆除铁皮棚,但老李却一再搪塞,还意图曲解保证书的内容。老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老李拆除铁皮棚。
近日,法院在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后,判决被告老李按照保证书约定拆除涉事铁皮棚。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点评: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本案被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在两年后自行拆除涉事铁皮棚,其实质是对自己土地利用的限制。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保证书合法有效,是对自己履行特定义务的一种承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因此,被告对保证书的内容应当全面履行。更何况,被告涉事铁皮棚产生的噪音确是影响到了原告的生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涉事铁皮棚的诉讼请求予以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