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无缝续保”被判担责
通讯员 蔡秀敏 王芳芳案情回放:
2011年3月20日,朱某在桐乡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汽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同年3月20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19日24时止。
2012年3月,另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根据朱某2011年度的投保信息,向朱某进行电话营销。双方达成一致后,该保险公司为朱某制作电子保险单。同年3月16日,朱某前往该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签署投保单,保险期间为年3月21日零时起至2013年3月20日24时止。
2012年3月20日11时,朱某驾车在桐乡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朱某共向伤者赔偿各项损失55435元。
事故处理完毕后,朱某找这家保险公司索赔,但该保险公司以车辆不在投保期内拒绝理赔。朱某只得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5435元。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38167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朱某在交强险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遭保险公司拒赔而引发的纠纷。朱某在车祸后向伤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因交强险理赔不成而蒙受经济损失。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实际上是主张填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而非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理赔之诉。
交强险的“强制性”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的承保,承担比商业险更为严格的审慎注意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承保义务人,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专业服务。
本案中,在已掌握朱某上一年度的投保信息后,被告对朱某的交强险“续保”理应保证“无缝续保”。故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应当对其疏于注意义务、未尽提示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朱某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如其按保单提示仔细核对保单信息,亦可避免纠纷发生,故可以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