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缓刑事政策的要求与司法实践理念的冲突错位
由于受传统的刑罚报应主义、重刑主义以及“严打”的思维惯性影响,无论是社会舆论界还是在司法领域,都存在忽视甚至否定轻缓刑事政策的现象。在具体工作中表现为一是对刑事政策缺乏正确的理解。重视“从重从快”忽视宽和严的辩证关系和“宽严相济”的指导方针。二是对具体案件在操作中批捕、起诉的多,适用“无逮捕必要”、“相对不起诉”的少,害怕在“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选择上承担“打击不力”或“办人情案”的嫌疑。三是存在有害怕承担责任思想。使用轻缓刑事政策,需要对所办理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及不捕、不诉理由说明制度,公开听证制度,这些繁重的工作与办案人员有限的办案时间和精力发生冲突时,办案人员往往在办理可捕、可诉案件时会产生批捕、起诉一案简单、省心的思想。另外,不捕、不诉背后往往会引发涉检涉法上诉事件,办案人员为转嫁矛盾或不愿承担涉检信访事件责任,适用批捕、起诉手段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