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法治在线-法制今报12月24日讯(记者周敏)封门换锁、阻挠经营、强行搬迁……由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强行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刘熙等3名店主损失惨重。近日,刘熙向本报投诉称,即使法院终审判决已驳回东百集团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但该集团依旧单方强行终止合同。那么,东百集团将法院判决当做废纸的底气从何而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投资了700万元,全部打水漂了!”面对记者,刘熙脸上写满了无奈和痛苦。2008年,刘熙与东百集团签订了一份长达八年的租赁合同。东百集团将所属的东百大楼2座第10层及屋顶约800平方米的地方租给刘熙经营餐厅。2013年3月初,东百集团向刘熙等三家承租商户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理由是地铁1号线建设工程需要,东百大楼2座将拆除。最后,双方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商失败告终。
2013年6月,东百集团以地铁拆迁为由,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014年4月17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宣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全面履行。原告以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9次地铁建设专题会,会议要求相关部门于2个月内完成东百集团等改建项目所有建审手续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由于原告未提交有关经福州市规划局审批的建审手续,无证据证明近期该租赁物必须拆除,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搬离租赁物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此,东百集团不服,依法上诉。2014年9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有了法院的判决书,刘熙本以为找到了依靠。但令他始料未及的是,2014年6月10日,自己的店铺被东百集团的人换了锁封了门。刘熙说:“他们完全没有提前告知我们,就强拆经营设备设施,还将我店里的设备全部搬走,我的损失多达700多万元!”12月13日,心急如焚的刘熙与另外两家商户一起到东百集团讨说法时,最后竟遭东百集团保安的殴打。
昨日,记者来到东百大楼,见到东百大楼2座已被拆得只剩一堆废墟。东百东街店陈姓副店长告诉记者,强行搬走承租商户的财物,是有苦衷的。“3家商户拖欠租金大半年,我们把设施搬离也是迫不得已。”当记者问及强行搬迁设施是否征得店主同意时,陈副店长先是说好像没有,接着改口说有发函通知了。随后,陈副店长补充道,“店里被搬走的设施专门存放在一个地方,可以随时来取,如果搬运过程造成了损失,可以进行赔偿。”
对于商户提出的赔偿,陈副店长表示,东百大楼2座进行拆除完全是为了配合地铁东街站口的建设需要。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对这三家租户也进行了反复的说服解释工作,“但他们漫天要价,分别提出要赔偿1177万元、1530万元及1499万元。对于这种无理要求,我们无法配合。”陈副店长告诉记者,2013年12月31日,由鼓楼区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对三家商户的财物出具过评估报告,评估值分别为35.89万元,41.03万元,33.08万元。“我们希望一切都按法律程序走。”
当记者问及为何不顾法院判决,依旧对东百大楼2座进行拆除时,陈副店长解释道,“二审判决里说,‘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东百大楼B楼必须拆除以及拆除的具体事宜,事实上讼争租赁场所至今未被拆除、仍处于空置状态,故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这是在我们的场地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判决。实际上大楼已经在今年10月份就进入拆除阶段。但是庭审已经结束,判决不能更改,所以我们没有办法执行,不是故意不执行。”此外,陈副店长表示,12月13日,几位店主的维权行为属于暴力冲击,在混乱中出现人员受伤的情况,已交给警方处理。
对于陈副店长的答复,商户们表示愤懑。“关于租金问题,因为东百的阻挠,影响到经营,不支付租金也是由东百的行为引起的,几个月租金未缴,并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他们说要按法律程序走,但是他们尊重法律了吗?法院的判决他们不执行,评估说赔偿41.03万元,这太可笑了,我的店铺将近1000平方米,装修的费用都不止40多万元!如果是因为地铁建设需要,法院怎么会驳回他们的诉求?”
本报法学专家顾问团成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兆增认为,东百集团强行换锁封门、并将经营场所内的财物搬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中应按约履行合同的约定,而且还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刘熙等人可向法院提起合同违约之诉,要求东百集团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东百集团返还租赁场所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