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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期不断接到来自河南的一名货车司机反映称,2014年05月15日22时许,他们一行三人在107国道淇县境内612公里+580米处正在停车吃饭时,忽然听到外面砰的一声,然后有人大喊:“撞车了、车跑了”。等他们三个人出来看的时候,发现在自己货车的左前方一辆三轮摩托车被撞散架,车厢和车架已经分离,不远处一个人躺在地上,他们帮忙维持秩序,并让赶来的群众做出警示标志,因为已经有人拨打了110和120,而且围观的群众已经很多,于是,他们也就驱车离开。
但让人赶到蹊跷的是,事后的6月2日淇县交警队将我正常营运的豫ELG678、豫E8353挂号重型半挂车扣押,问他们为啥扣车,他们也不解释,就说,配合调查。但扣车的第四天要求我们将车开走,并说事故和我们没有关系,我们去后,又以各种理由不让开车,然后就问我们车入的多少的保险,让我们承认了,不按照逃逸处理等各种诱惑。我们觉得事故不是我们撞的,就坚决不认可他们的说法,我们就要求他们公平、公正的处理。一个叫贾春茂的教导员当时在给我谈话的时候就说,不承认要治毁我、整死我,让我无家可归,治的上窜下跳,哭都找不到哭的地方……等等一些恶毒的言语。更可悲的是,2014年7月23日,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了淇公交认字2014第141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的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他们事故认定后我就去给他们讨说法,并去复议,后又上访,但他们有关系,一直把一起案件当成糊涂案件。我们的疑点是:
1、当时发生事故时,有好多目击证人和监控资料,当时太多的人能证实是一辆类似白(灰)色的工具车所撞,造成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所谓的工具车逃逸。后来听说是新乡公路段的车。
2、当时事故现场有肇事车辆的遗落物,遗落物有淇县公安交警大队保存,遗落物和我的车及发生事故被害人所骑的三轮摩托车上都不吻合。
3、淇县交警队在事故认定书中载明我的车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但具现场的目击人和我车上的人看到,当时发生事故时,撞击声很大,被害人所骑的三轮摩托车被撞解体了,这需要多大的冲击力。但是可笑的是我的车上面根本没有撞击的痕印。希望淇县交警队能提取当时发生事故的现场照片查阅,(不要以三轮车找不到或者现场照片丢失的理由搪塞大家)。
4、淇县交警队用莫须有所谓的鉴定,说我的车上有被害人三轮摩托车的漆印,就认定是我的车发生事故逃逸,他们的鉴定是我不知情的时候做的,大家觉得可信度能有多高呢?
5、我的车属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至今已经有一年多了,多次去淇县交警队要求放车,但他们却坚决不放,请问你们不放车的法律依据是啥?
6、淇县交警队就以我的车后保险杠曲直,说是我的车肇事。现在我的车还在淇县交警队扣着,希望领导们、懂行的人及热心肠的朋友去看看。看看我的半挂车上淇县交警队所说的所谓的撞击部位。
7、我觉得我们亏、我们冤枉、我就走访当地的群众。我有录音为证(都能证实不是我的车发生事故),请问淇县交警队你们走访群众执法仪里录的资料还有吗?(听听看看你们走访群众,群众咋说的)案卷里面有多少份证人笔录呢?
8、我不懂交通事故,就专门请了律师介入,律师多次带着必须的手续和证,要求复印卷宗件,但淇县交警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
我们也对被害人同情,也对肇事逃逸的车辆憎恨。我贷款买的车,每月还要承担银行还款和利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原则是不能冤枉一个人,也不能放过一个人,百姓事,无小事,心系百姓是党的方针。我希望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我希望解开我的疑点。我希望真正的肇事者得到惩罚,我希望伤者得到有效的治疗和赔偿。我希望天还是蓝的。我希望能引起领导们的重视,我希望早日得到一个说法。
这就是将三轮车撞散架的“肇事车辆”
这就是被淇县交警队认定的将三轮车撞散架的“接触痕迹”
带着车主和司机提出的种种疑点,记者赶到河南省淇县交警队,该县交警队高副队长听说记者的来意,以必须经县公安局宣传科批准同意才能接受记者采访为由,拒绝回答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公安局宣传科一位宋姓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告诉记者:“该交通事故已经构成刑事案件,因肇事司机没能归案,挣个证据链还没有形成,案件还在侦办中,所以,不适宜接受记者采访。”
然而,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公安局相关人员口口声声说案件正在侦办中,其实,交通事故受害方已经在一个月之前,在淇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肇事司机和车主予以经济赔偿。
更让人不可置信的是,车主方多次委托律师想去淇县法院查阅卷宗,均被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推脱拒绝!
记者赶到鹤壁市交警支队,想了解一下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和理由,支队的相关人员均拒绝提供,记者多次拨打支队长手机,均提示无人接听,发短信也不予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