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意见”是作为重要的证据使用的,应该是极为严肃的法律文书,然而,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却因为一次“任性”而为,给执法机关和当事人都带来了“麻烦”。记者就此事件专门赴武汉进行了采访。
事件经过
2015年5月17日,武汉市宏图不动产与搜房网因房屋中介生意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武汉市洪山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协商谈判,但最终发生了斗殴。为维护市场秩序,避免伤及无辜,洪山区大学生创业基地保安王军涛、龚水华上前制止,结果遭到宏图不动产事先纠集的十多人的殴打,王、龚二人在自卫中,将宏图不动产员工付振波头部及肩部砍伤。随后,涉事三方来到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
5月20日,即付振波受伤第三天,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受卓刀泉派出所委托,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临鉴字第369号,司法鉴定人龚成、方德明),认定付正波伤情为“重伤二级”。5月25日,派出所据此将洪山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市场物业部副经理伍开勤和王军涛、龚水华三人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6月16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洪山区大学生创业基地负责人伍开朗不服,一边委托律师向派出所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一边向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讨要说法。就连伤者付振波也于6月23日向派出所递交了书面申请:“……我的伤情恢复比较好,且治疗过程中有大量新的病程记录,我认为我不构成重伤,故申请重新鉴定……”。
2015年7月2日,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致函派出所,称:“……在月末对损伤案件回顾检查时,我所法医对此案损伤程度定级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引用条款不当,鉴定有误,认为该鉴定应评定为轻伤一级,为防止错案发生,今特致函贵所,目前不要采信我所【2015】第369号鉴定意见,并建议尽快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对此次鉴定给卓刀泉派出所造成的麻烦,深表歉意。”
7月20日,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内容除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2.a”改为“5.2.3.a”、鉴定意见改为“轻伤一级”外,其他内容一字未动。7月23日,身心备受折磨的伍开勤、王军涛、龚水华才得以取保候审。
专家质疑
相关律师和专业人士在看了本案有关资料后指出,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在此事件中至少有如下几点存疑:
一、被鉴定人5月17日受伤,5月19日即进行鉴定,5月20日便出具“重伤二级”的意见,如此仓促而任性行事是否受制于其他人为因素令人生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鉴定时机”规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援引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2.a载明,“重伤二级”为“面部条状瘢痕……”。由此看来,该鉴定起码应该在伤情稳定后进行。耐人寻味的是,鉴定意见中只提及了伤者的创口,并未提及瘢痕,而创口不能等同于瘢痕,从创口到瘢痕的形成需要一段时间,3天内不可能愈合形成瘢痕。
二、第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违背鉴定常识,有引用条款错误和认定事实错误的主观故意嫌疑。“引用条款错误”在鉴定所给派出所的致函中已“不打自招”,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已将援引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2.a”改成了“5.2.3.a”,但令人费解的是,有多年执业经历和经验的司法鉴定人员竟会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而他们所认定的伤者的损伤更是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2.a关于“重伤二级”为“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的界定牛头不对马嘴,伤者的“前额至左眼外侧面部软组织创,长12cm”不仅不是面部瘢痕,而且根本不在中心区!难道鉴定人员连头皮和面部及面部“中心区”都区分不开吗?这里除了故意违背基本鉴定常识作伪证外,似乎没有别的解释。
三、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如同“鸳鸯文书”,是否按照重新鉴定程序操作存疑。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不伦不类,它既不是对前一份文书的更正,也没有套用重新鉴定文书格式,倒像是前一份文书根本就没有出现过一样。根据有关规定,重新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反映重新鉴定的特点,应反映原鉴定,应在前言部分对原委托鉴定的要求及出具的司法文书情况,补充的鉴定资料情况作出说明。而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只字未提,鉴定所也没有表示给当事人任何道歉和补偿,派出所也没有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给当事人和重新鉴定申请人任何说法。
谁该担责?
《刑事诉讼法》规定,轻伤案件可以调解结案。由于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的“任性”而为,导致本可以协商解决的一起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事实上,受害人在案发后第二天就找到伍开勤表示愿意调解结案,洪山区大学生创业基地方面对伤者也及时支付了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并进行了补偿,付振波于2015年7月9日出具了书面《谅解书》。然而,现在的局面似乎已难以挽回,伍开勤等三人入狱所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该由谁来担责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适用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导致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丢失、毁损、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另据知情者反映,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办案民警吴远明不从“息事宁人”的调解角度出发,对待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极其蛮横,曾要求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配合“办案需要”,其中是否有猫腻不得而知。
(记者吴波武汉报道)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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