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起步至2013年,催收行业经历了十年黄金发展期,行业平均毛利超过50%,然而,2013年以后,催收行业此前唯一的客户——银行开始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以P2P网贷、汽车金融、消费金融等为代表的多种借贷形态快速崛起,催收行业已经到了亟待转型的时刻。
回望催收行业的兴起,一诺融通的副总经理梁庄俊说介绍到:“在亚洲的华人圈里,最早的催收公司于90年代初诞生于香港,那个时候叫资产管理公司,台湾于1994年-1996年之间出现催收行业,大陆最早的催收公司诞生于2003年,而后,香港、台湾地区相继出台规范催收行业的法律法规,并有明确的主管机关和行业管理办法。比如,在台湾,催收公司有牌照限制,催收从业者需拿到职业执照才能上岗。”
在催收刚刚在中国大陆兴起前十年,银行尽管是催收公司几乎唯一的客户,但由于市场上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并不多,再加上银行也是处于躺着赚钱的时代,利润丰厚,所以这个“甲方”对于催收公司的要求要比现在简单地多,几乎是将业务无偿的委托给催收公司处理。
2013年以后,一波民间资本涌入到催收行业,外包服务提供商的增加,市场虽然更加有序,但银行也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并设计更多有利于自己的游戏规则,以及更加丰富的委托方式,比如保证金缴纳、竞标等,导致委托门槛在无形中被提高。
另外,银行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商誉保护,并以此严格规范催收公司的业务行为。银行作为甲方,要求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反我国法律的非法行为或任何有损甲方商誉、名誉、经济、财产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胁迫、辱骂、骚扰、误导、欺瞒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侵犯债务人或相关第三人隐私权,如果出现违反此义务的情形,其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梁庄俊也表达了自身对于催收行业发展的看法,他说:“从国内的发展情况来看,整个行业亟待转型升级,首先,就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设定主管机关,给催收一个名分,我们也在联合业内领头的催收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形成自律组织,并通过自律组织的形式向国家请求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