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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河南省扶沟县,本应让群众拍手叫好的新农村建设,却变成了“霸王”行为,让村民曹某苦不堪言。
转让协议
2005年,国营扶沟县农牧场与村民曹某达成协议,双方本着贯彻落实市、县企业改制精神、搞活农牧场经济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议如下:扶沟县国营农牧场将位于扶沟县东关的扶沟县第一棉纺厂的设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零件转让给曹某,并由曹某承担原一棉的所有债权、债务。协议还规定曹某需按《劳动法》及有有关规定安排一棉厂职工,负责退还原一棉职工的风险金、集资款。协议自2005年6月1日起生效。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曹某一直认证履行协议内容,并尽心经营一棉。之后的几年,由于一棉厂年代久远,厂房破旧不堪,曹某便自行出资重建厂房、更新设备,以维持棉纺厂正常运营。
直至2014年,扶沟县第一棉纺厂被划为县新农村建设改造范围。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联系到曹某要求拆除一棉厂并进行重新规划。对此,曹某表示支持新农村建设,愿意配合拆迁工作。可不曾想,之后项目负责人却称一棉本属于国营企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而拆除厂房后不会给予曹某任何补偿。在尚未征得曹某同意时,新农村建设项目方便将一棉厂房强制拆除,也未给予曹某任何补偿。
被强制拆除后的扶沟县第一棉纺厂
之后曹某曾多次找项目负责人讨要说法,但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补偿。
曹某认为,首先,自2005年6月1日之后,他已通过转让方式获得一棉的设备、房屋、附属设施等,并承担着一棉的所有债权、债务,如今厂房被拆迁,自己理应获得赔偿;其次,现今被拆的厂房,是由他本人出资重新建设的,即便土地权不归个人所有,但是土地上的附属设施为个人所有,项目方当然应给予赔偿;再者,为经营棉纺厂,他不但投入了大量资金,也耗费了大量心力,项目方以如此不合法、不合规的理由强行拆除,自己毕生心血以这样的方式付之东流,实在觉得心有不甘。
相关法规指出,对受损失的被拆迁群众需要进行合理补偿,拆迁时,决不能“拆掉”群众利益。负责拆迁的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应该担当裁判员的角色,需要做的是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维护拆迁工作的公正性。
扶沟县新农村建设部门无视群众的利益,对于拆迁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也未给于合理赔偿。如此“霸王”拆迁,无端让百姓成为建设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