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 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批复
发布时间:2013-12-28 09: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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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吴倩)中国政府网昨日公布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国务院批复同时规定,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批复还规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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