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证据的人不具备法定资格
发布时间:2014-01-08 1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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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该条第二款规定:“生理上、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