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过了6年都不给同事
发布时间:2014-01-13 13: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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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过了6年都不给同事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张良、李勇均系江西某工程公司职工,在派驻九江分公司工作期间,张良分管仓库保管工作,李勇从事财务等工作。2005年,张良将其为单位垫付的水电费及购买材料等发票经领导签字后交给李勇报销,李勇收到发票后,于4月5日向张良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良发票计币14000元。2005年3月,张良调往赣州分公司工作。2011年6月,张良向公司财务部门查询后确认李勇早在2005年4月已将发票款领出。故张良起诉,请求判令李勇归还1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