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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法律对自身权力的约束
发布时间:2015-10-26 10:16:25 文章来源:

 

  今年,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时,“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如有违反此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10月24日,人民网)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全国有1300万“黑户”,占全国人口的1%,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实,应该让户口回归其本质属性——人口信息登记与管理职能,不能因为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困难,就把计生捆绑在户口上。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要践行好四中全会精神,遵规守矩、依法行政,有履职尽责、为民解忧的担当精神,更需要坚持慎思、慎微、慎初、慎独,自觉养成规矩、法治意识。

  《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可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孩子必须缴清社会抚养费才能登记户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没有规定可以对超生孩子进行拒绝登记户口的惩罚。党员干部要敬畏法律对自身权力的约束,用法律为自己的权力画一个清楚的边界,用权须于法有据,施政须依法而行,真正把自己放在法律之中,时刻铭记宪法和法律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谨慎地将自己的权力用对头、使到位,找到自己行使权力的下线。

  因此,建议由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联合开展一项专项整治,规范计生罚款的征收,规范户籍登记,对此前已经出生的一律敞开大门,补登户口;同时建立制度,今后户籍登记一律依法进行,与计生部门无关;拒不执行者依法惩处,落实领导责任,而不要再等下一次人口普查才突击开闸放水。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才能让全社会获得尊法、守法、用法的标杆,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于自己的心中,激发起对法治的信心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文/宁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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