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一位网友称,今年2月份,自己和男友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却被告知是“已结过婚”且一年“三结三离”,这给二人带来了很大麻烦。经当地有关部门调查,实为曾追求该女子的一名民政工作人员被拒绝后泄私愤所为。(《新华网》)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报道中这位李某某因为对方拒绝自己,便利用职务之便肆意篡改别人婚姻状况信息,实在是令人不齿。
诸如此类的新闻报道时常见诸报端,不得不惊叹为什么公权力滥用到了如此肆无忌惮的地步?掌握“公权力”的机构享有的治理国家、实施公共管理的权力,本来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只不过通过法律的方式授予了国家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公权力”的使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决不允许任意滥用,而事实却并非如此。
执法者的服务对象是社会,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是为全社会纳税人提供“安全保障”这一“公共产品”。如果作为国家的执法者却在干着有损法律尊严之事,执法者不但不能提供“安全保障”,反而增加了群众的不安全感;那他们失去的不仅是群众对他们的尊重和信任,更失去了执法者代表国家执法的神圣和尊严。
对此,要健全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制化、常态化的监督机构,保证对行政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还要尽快制定监督法,为有效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打下基础。同时大力推进社会舆论监督,一种是通过社会新闻传媒,第二种是通过微博等新型社交网络媒介,健全舆论监督的保护机制,排除对舆论监督的各种干扰,保障新闻机构和工作者的权利,从而有效的制约政府的违法行为。最后,改革和完善行政机关自我监督体制,建立起垂直领导体制,使其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
还要适应市场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一是建立有限权力政府,这样既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目标,又能彰显我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二是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向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型政府转变,决不允许行政权力滥用现象的出现,同时应有效的减少和避免法律与法律之间冲突和矛盾,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好的为公民提供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文/寻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