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或私款出入歌舞厅、夜总会”。日前,广州市纪委首次发文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将公车停放在高尔夫球场、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不得出入私人会所和歌舞厅、夜总会,严禁领导干部与私企老板勾肩搭背等。(《新华网》)
这“十个严禁”是系统梳理、融汇了近几年来中央及省、市对领导干部作风监督方面的“不准”、“禁令”后,综合、提炼形成的。只不过有的说得更细,有的则有所延伸,如禁止领导干部高消费娱乐活动,就从“公款”扩大到了“私款”,让私人会所、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彻底成了领导干部的“禁区”。
于是,这一规定引发了争议。有人称,领导干部也是人,花自己的钱唱个歌、跳个舞、打个球,难道都不行?的确,站在普通公民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有公权干涉私权的嫌疑。但领导干部是权力在握的公职人员,不能简单等同于普通公民看待。
首先,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当中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对可能导致腐败的部分行为进行限制,对那些公权与私权容易混淆的模糊地带进行监督、设立禁区。事实也反复证明,无论“八小时内”,还是“八小时外”,只要不对领导干部的活动加以约束,都可能给权力滥用以可乘之机。从这个角度来说,官员进出奢靡场所,该管。
其次,领导干部涉足奢靡场所,不管是“公费”还是“私费”,本质都是享乐主义的体现,都会严重损害党员干部队伍的形象,都有可能成为党员干部严重违法乱纪、腐化堕落的肇始和诱因。通过严格细致的规则约束,让权力远离各种诱惑,对官员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保护。(文/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