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纪委印发《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打造上下联动、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11月9日四川日报电)
近日四川省纪委印发《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对明确对监督者进行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将各级纪委牢牢绑在责任追究铁链上。全面从严执纪,为何要将执纪监督之剑对准了“监督者”?
从某种程度上讲,纪检监察部门实是“位高权重”的强势部门,因权力大,涉及面广,可谓控制官员的“政治生命”。一旦监督者角色错位导致权力脱缰,势必会造成干群恐慌,引起塌方式的腐败,最终动摇党的执政根基,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其破坏力和危害性都不可估量。《办法》中“三个明确”为强化监督“监督者”明晰的方向和路径,为监督“监督者”提供了基本依循,今后落实党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将有规可依,“底气”十足。
在执纪监督过程中,监督者充当着“扶歪树、治病树、拔烂树”的“医生”角色。古语曰:“医不自治。”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在维护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纯洁和肌体健康上,承担着重要职责、发挥着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廉洁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没有“腐败免疫力”,在面临各种诱惑,受到各种消极因素影响的时候,监督者也会产生贪念,走上歧途,只有清除死角,实现多方位监督,才能真正实现从严执纪。
笔者以为,没有问责,没有追究,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机关(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现对于“监督者”监督的全覆盖,同时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构的一员,担负着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责,理应高标准、严要求,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做到零容忍,敢于“唱黑脸,当包公”,自觉接受各方监督,铭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已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已坚决不做”,只有这样纪检监察干部才能放开手脚,大胆开展工作,不组织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
纪检监察干部不是“圣人”,没有天然的“免疫力”,作为监督别人的干部,一方面必须全方位自我净化,消除信访权、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等每一项权力运行监管的盲区;另一方面还要把“一岗双责”举过头顶,肩负起监督管理责任,敢说硬话、动真格、不留情,真正发挥出“医生”作用。(文/王一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