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以为休假了出去放松放松再正常不过,结果忽视了自己党员的身份,也忽视了相关的规定,都怪自己平时纪律意识不强,组织及时处理我,是在提醒我,也是爱护我,以后我一定要强化自律。”(《东北网》,12月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应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个人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此次中组部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
然而,在个别领导干部看来,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领导干部作为自然人或公民,当然享有隐私权,但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其享有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由于党员领导干部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个人事项理所当然地应向党组织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因此,各级党委要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契机,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活动,强化举措,切实做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应一式两份向班子及“一把手”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一份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一份留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对班子成员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及其真实性负责。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活动,以保证此项制度有顺利贯彻执行。
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制度,是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照镜子、正衣冠”的一项重要举措。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狠抓政策落实方能让制度落到实处。
(文/君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