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决定指出,国务院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宣布前一阶段清理的489件国务院文件失效。(新华网2015年12月4日登载文章《国务院开展文件清理着力释放简政放权新红利获舆论好评》)
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往往具有两个重要的特征:一是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二是制定主体具有广泛性,凡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都有制定的权限。但在现实中,规范性文件也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也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之一。因此,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对我国法制的统一有着重要的影响。各级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主体应当采取措施,提升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首先,制定层面。各级行政主体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以确保法制统一; 此外,应当引入民主讨论机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以严格的程序制定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
其次,各级行政主体应加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十分广泛,从整个体系来看,存在重复立法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已经废止或者修改。因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废止存在重复立法的规范性文件,保留必要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体系严密而合理。
再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级行政主体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相对人的合理建议,适时完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各级行政主体应注重提升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确保法制的统一,为法治国家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文/ 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