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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死谢罪”也不能遮掩滑坡事故真相
发布时间:2015-12-30 08:19:26 文章来源:

  12月27日21时,公安机关接报称,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有人坠楼。接报后,警方立即赶往现场。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现查明,坠楼者系自杀身亡,排除他杀。死者身份为光明新区城管局原局长徐某某。(12月28日,深圳南山公安微博)

  国务院调查组已经认定,“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由受纳场渣土堆填体滑动引起,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而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12月26日新华社报道,最高检派员介入“12·20”滑坡事故调查,并与广东省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依法严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作为批准事故所在地受纳场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徐运安现在虽然已经退休,但事故发生后,他一定对当年的审批行为感到很不踏实,并密切关注事故救援和调查的进展。如今徐运安坠楼自杀,人们自然会生出许多猜测,相信他肯定是预感马上就要查到自己头上,自己会被要求对事故承担相当的责任,情急之下选择自杀,以求一了百了。

  无独有偶,也是在27日这天,山东平邑“12·25”石膏矿坍塌事故涉事企业董事长马丛波,在井下配合救援时,趁人不备跳入一号井下的佯井溺亡。据报道,涉事矿井本已被勒令停产整顿,马丛波下令偷偷开采,事故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他一直说“这次要完了”——结果,在事故救援还在紧张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尚未完成之时,他就以这种惨烈的方式,为自己做了一个特殊的“完结”。

  重大事故的“关键人”自杀身亡,他们的生命已经逝去,他们对事故须承担的责任却不能随之消解,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对事故原因进行的调查,不能因为“关键人”非正常死亡而受阻或打折扣,不能让“关键人”自杀遮蔽事故的真相。在接下来的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过程中,特别要警惕和防范有人利用“关键人”非正常死亡,明里暗里干扰、破坏调查和追责处理工作。无论是作为证人或责任人,“关键人”非正常死亡,都会对事故调查和追责造成一定的影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行动力,把这种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作者:唐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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