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以“情报圈”刺探官员喜好,以外币、银行卡“行礼”,花样出击的中国行贿人,在反腐热潮中不断被曝光,但无论是徐明还是诸多国企领导,均未见其受罚情况……被查办总人数递增同时,观察人士却指出,个案中大量行贿人并未被严厉追责。这与查办案操作难度有关,与不得不进行的“截断”有关,也与过往“重受贿轻行贿”的观念有关,更深层则指向文化和权利氛围。(《腾讯网》12月27日)
在以往被查处的一些贪腐案件中,常有只见贪官被判刑,不见行贿人被法办的情况,即便有的行贿人被处罚,也是量刑畸轻。领导干部全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行贿人的行为难道就不是犯罪?他们的行为就不用追究了?
目前我国日益加大了反腐力度,但主要精力都放在打击受贿犯罪者上,对于行贿者往往采取轻判甚至不判的态度。受贿者应予严惩,但这不能成为放纵行贿行为的借口。因为,要真正有效地遏制腐败,必须严惩行贿。
行贿和受贿本身就是一种对应关系,打击腐败,就要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即对同一贿赂案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处以相当的刑罚。同时,对于行贿者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受贿者先交代了罪行则对行贿者从重处罚。
因此,对于贿赂案件,应该是防范优先于惩治,尽可能遏制贿赂案件的发生,而不是多查处几个贿赂案件。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使行贿者不敢轻易碰触“高压线”,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
(文/陈嘉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