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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利剑”不可乏力
发布时间:2016-07-14 14:47:25 文章来源:

  徒法不足以自行,“利剑”不可乏力,刑事法律的权威需要通过严密、公正的司法活动,才能得以维护与推进。我国刑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惩治贪腐犯罪的罪名体系,刑事法网也日趋严密,现在亟待出台新司法解释,并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人民网)

  人们看到,在我国法律中,受贿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外延十分宽泛的罪名,涉及诸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乃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这样一些关乎罪行能否成立的要件,在司法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解释余地甚至争议。

  针对反腐败立法分散、内容不具体、界限不明确、措施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借鉴国(境)外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立法经验,从立法上对构建治理腐败体系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明确治理主体、职责授权、分工协同、程序衔接、标准要求、案件移送、途径措施、方式方法、国际协助以及机构设置、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请示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赋予反腐败职能部门与腐败严峻复杂态势相适应的措施、手段和程序,为科学治理腐败、增强治理合力和效果提供依据。

  从单一制裁“在职时受贿”到兼而制裁“离职后受贿”
中国反腐败罪名体系的第四次细化,是开始关注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的受贿问题。司法解释的探索阶段。2007年“两高”颁行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行为视为受贿行为。立法的最终解决方案。《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2款规定,将所有离职公务人员的受贿行为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应当说,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的影响收受贿赂的刑事制裁,是中国反腐败罪名体系日益严密化的一个典型代表。

  中国反腐败罪名体系的严密化努力还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重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别,根据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分别设置了不同的罪名。其二,关注单位腐败犯罪的特殊形式。刑法对于单位主体的贪污犯罪特别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当然由此导致的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入罪标准上的不平等,也招来了一些批评。但是,瑕不掩瑜,日益细腻严密的罪名体系,是中国反腐败斗争成绩显著的基础。

  比如,之前刑法修正案提高量刑幅度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原来最高刑罚的五年徒刑提高到十年徒刑)来讲,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国家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登记、公告制度,因此,司法机关通常是在查处贪污、受贿等主要罪行时,才意外发现他们还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实际上,真正单独以该罪予以定罪处罚的情形,现在也是寥寥无几。

  与此同时,对外开放催生了反腐败罪名体系的涉外因素腐败是全人类的公害,反腐败也没有国界之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加大,中国不仅在反腐败斗争中越来越重视对域外法制经验的借鉴,并且日益加大与其他国家、相关国际组织的密切合作,努力构建更加开放、更加适应现实、更加“国际化”的反腐败罪名体系。

  依法反腐是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重要保证。从当前看,腐败犯罪主要涉及贪污贿赂、渎职以及经济活动中的职务犯罪等罪名,有的罪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界定不科学,需要进一步斟酌。积极推进刑事立法,完善犯罪对象、数额标准等罪状规定,同时对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要件,可以界定为“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违纪违法手段获取的利益”,从而解决法院、检察院和辩护律师之间长期以来存在并影响定罪量刑的分歧困惑,进一步严密打击贿赂犯罪的法网。(文/黄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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