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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地方“上马”还有惩戒和警示效果吗?
发布时间:2016-07-14 15:05:19 文章来源:

  据媒体报道,湖南衡东县河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董志国高薪聘请私人侦探偷拍原县委副书记谭建华赌博、并匿名举报至衡阳市纪委,谭建华因此被免职。董志国随后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监视居住近60天,至今未解除。(人民网)

  这是一起下级举报上级的典型案例。虽然被举报者谭建华被免职,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却“异地上马”,协助副市长牵头衡山科学城工作。倒是举报者董志国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监视居住后,折腾得“像个叫花子”一样。

  显然,官员因重大过错、过失被处理后,如在短时间内迅速复职或平调岗位,这不仅违背了问责制对失职者进行惩罚的初衷,也在形式和过程上,破坏了公众对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问责,弱化了对他人的警示。按照公务员法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公务员任职前都必须进行公示,并且,曾受到撤职处分的公务员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事实上,官员受到处分,不能单纯看作是对事件负有责任。它还意味着,这些官员的所作所为亵渎了所担任的职务。不管是办事不力、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赌博还是负有领导责任,都说明他们有损于公职人员名誉,有负于人民的期待。对他们作出不同处分,不仅是一种惩戒,还是给予他们一个反省自新和提高为官素质的机会。

  行政问责权力意志化的最大体现,就是惩戒“虚无”导致问责沦为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当一个被免职的官员换个地方仍是领导仍有实际权力,试问,这种免职还有实际意义吗,还有惩戒和警示效果吗?

  当然,我们有问题的官员,并不是要把犯了错误就一棍子打死。更不是揪住不放、无限上纲。关键在于,这些被免职的干部,如此迅速地复职,有没有起到教育的效果?有没有对其他人产生警示作用?他们的复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对老百姓的心理会产生什么影响?(文/黄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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