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已从单一向多元化发展,出现有一定组织参与、以一定团体出现的腐败。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即“窝案”、“串案”逐步增多的特点。更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因此,一旦“一把手”有问题,可能整个班子都会受到腐蚀,出现腐败“窝案”、“串案”的可能会更大。
“窝案串案”犯罪形式具有多样性。一是上下联动作案。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利己目的,往往利用手中权力,指使、怂恿、放纵自己管辖的部门领导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乱中取利,坐收好处。二是内外勾结作案。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绝大部分都存在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沆瀣一气,相互串通,勾结作案。
尽管我国加大力度推行了很多政策来预防腐败,但是各地领导干部因贪污腐败而落马的报道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使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一个腐败成风的环境里想洁身自好实在太难。“不贪就受排挤”固然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面对探囊取物般的腐败机会,很少人会有那么强大的定力。所以,在“每件事都想法搞些钱,不搞钱就不正常了”的官场中,“腐败窝案”的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对此,反腐部门必须直面严峻的现实,千万不能忽视环境对于一个官员的影响作用,要不断加强官员廉洁教育,加大反腐力度完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权力规范和监督制约,从治理官员从政环境入手,下大力气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因为这样做不仅是对腐败官员的震慑,也是对清廉官员的保护。(文/刘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