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不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就是要不怕“得罪人”。
“得罪人”常常指的是敢抓敢管、勇于开拓,敢于与少数人、小团体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不得罪人”则往往是指不敢抓、不敢管,对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行为轻描淡写甚至放任自流,以求得一团和气,明哲保身。
客观地说,敢抓敢管、勇于开拓,与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肯定是会得罪一些人的。但如果出以公心,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从领导干部的责任和义务来考虑问题,这种“得罪人”的事就必须干。领导干部的言行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领导干部都为了保自己的利益而不“得罪人”,又如何能够保证一个单位或部门风清气正,保证党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呢?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那些干“得罪人”的事的领导干部,最终却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赢得了更多的选票。相反,那些拿党性和原则做交易的人,虽然得到了一些利益,但常常导致本单位或本部门管理松懈,正气不足、邪气上升,最终会失去大多数群众的信任与支持。因此,干“得罪人”的事,未必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发展不利;不干“得罪人”的事,最终也不一定能够得到职工的拥护。
不怕“得罪人”,除了要求领导干部排除私心杂念,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还应当从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方面入手,尽量减少或避免出现因“得罪”少数人而影响发展进步的现象,进而形成讲大局、讲党性、讲原则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文/高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