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无法用量化的方法来证明,哪种解决思路带来的利处更多,哪种思路可能带来的弊端更大。从这个角度看行贿与受贿的问题,就有点像蛋生鸡还是鸡生蛋的问题一样,说不清楚。如果我们基于一种假设的结果去回推解决问题的思路的话,就会发现哪种思路都不是完美的,都可能出现新的弊端。
首先,行贿者是用自己手中的钱来换取官员手中的权,而这种权不是官员的私权,而是全体公民的公权。这一交易的过程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再者,这个不具备行使行政权力资格的公民,他行使了这种公权,为自己的私人利益服务,这种行为是对于公权力的滥用,损害了其他公民、社会的利益。
其次,孟德斯鸠曾说过,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者,而是为了预防犯罪。贝卡里亚也说过,“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所以,法律既不能持之过严,也不能量刑过宽,而应当不偏不倚,正好达到让人们不敢再犯罪的目的。对于行贿者我们没有理由去姑息纵容,而应当让其受到必要的惩罚。
以往的反腐败,往往是从贪官来彻查,这种只抓住了偏执于一端的做法是对于行贿者的“不公平”。在反腐败工作中,不仅要打击权力“供给方”即官员,也要打击金钱“供给方”即行贿者。如果打击行贿者,就会让行贿者有所忌惮,没有了行贿者的“勾引”,被拉下马的腐败官员必然会少几成。(文/小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