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北京人孙建龙携带两幅“名画”到广东出差,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以涉嫌走私文物予以控制。查无犯罪事实后孙建龙被释放,而两幅“名画”仍被拱北分局扣押未还。再后来,警方以画作是赝品、已丢失为由迟迟不予归还,但并无能证明画作是赝品的鉴定材料。28年来,孙建龙一直未能向当地警方要回“名画”。12月4日事件出现转机,珠海中院就该案进行第二次调解,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表明了赔偿态度。(2017年12月19日宣讲家网)
实际上,孙建龙此事并非孤例。吉林桦甸商人于润龙2002年因携带黄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拦截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46公斤黄金被上缴到吉林市财政局罚没处,后虽于润龙被判无罪,但46公斤黄金的发还却异常艰难,前后历时13年才最终要回。甘肃市民马哈比1996年携带20斤黄金在广州白云机场被公安以涉嫌走私黄金罪被追究,后因证据不足释放,但20斤黄金被交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马哈比多次向机场警方索要黄金未果,后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去年底广东高院作出约245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算是为维权画上了句号。
这些年,虽然我国公民的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宪法在2004年修订时还庄严地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刑事诉讼法也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任务条款,但是,部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对私人物权的尊重和保障的观念,却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回到本案,珠海警方当年怀疑孙建龙涉嫌走私文物,对其“名画”依法定程序扣押是合法的,但后来发现其没有犯罪事实后,在放人的同时也应将画作发还。以“画作是赝品,且已丢失”为由不予处理毫无法律根据,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不能持有赝品,且赝品处分权也在于物权人而不在于警方,而警方对扣押的物品保管不善,理应照价赔偿。
如何建立和强化尊重私人物权观念,笔者认为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制度很重要。国家机关侵犯私人物权,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现的,不能仅仅国家赔偿由国家财政买单了事,而应当在追究有关人员渎职责任的同时,严格落实国家赔偿法中“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让侵权渎职者自身付出巨大的财产代价,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目前,我国针对侵犯私人物权的行政、刑事问责和追偿机制均为罕见,尊重私人物权,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孙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