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看到的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认罪、悔罪态度的前提下,又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对案情、性质相似但没有上述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从宽、从轻处理,无论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还是从刑罚的恢复、教育功能来讲,都是成立的。原始的报复主义刑罚思想主张刑罚的性质和强度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当,轻罪轻刑、重罪重刑,不允许轻罪重刑抑或是重罪轻刑,因而对刑事和解的理念显然不能接纳。而现代法理学认为,刑法具有惩罚、改造、恢复、预防功能而并非单单只有惩罚功能,刑事和解的理念更注重对上述功能的总体发挥,它的主张是只要符合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并且不违背公共利益,任何刑事处分都是适宜的。这也就肯定了和解之后加害人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刑法所保护的公民权益和社会关系,实现了刑法的恢复功能,这与没有赔偿、没有修复的情形相比在处理和刑罚的轻重上有所体现本身是应当得到肯定的,也就排除了所谓“以钱买刑”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