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设计上要化繁为简,注重效率
发布时间:2014-01-07 18: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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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价值之一在于追求效益,通过更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而制度的程序设置要就简不就繁。以检察环节而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和解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因刑事和解而做出的不捕、不诉决定只须严格按照现有法律程序办理,不应当设置更繁琐的程序。事实上,由于刑事和解的案件更多是符合起诉条件而在和解协议达成后作为不起诉处理,而现实中又规定举行听证会、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后的监督与撤销、不起诉报上级院批准,使本已经效率低下的相对不起诉程序更加繁琐低效,且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