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推行的刑事和解方法,普遍采用的是在司法机关主导下,促使被害人与侵害人面对面商谈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公权主导型模式。该模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其最大的弊端,是容易使司法机关过多过深地介入民事纠葛中而不能保证司法权行使的效率和客观公正性。据此,笔者认为,当前许多地方所倡导的将人民调解制度引入刑事和解的“检调对接”模式可以在此作进一步的探讨。以一起轻伤害案件为例,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某集贸市场相邻商户,因市场通道占用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致一人腿部被刺成轻伤。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好,且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愿意和解。鉴于此,将案件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加害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并当即执行完毕,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调解协议达成后,该案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由此可见,“检调对接”的程序一般可设置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