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意义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法院 刘红英
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要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要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主动承担司法的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社会矛盾的成因更为复杂,各种社会思潮相互激荡,群众思想呈现出差异性、多变性、独立性、选择性的特点,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竞争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人民法院及法官的期望与要求更高。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群众工作的环境日趋复杂:群众的不满情绪不易抚平,如果缺乏必要的群众工作,稍有不妥,非常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同时涉及民生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征地拆迁、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劳动合同等案件的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给人民法院做好群众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带来了巨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