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陈敏
去年11月,海盐法院受理了李某诉马某及其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争议较大。
案情:2011年5月,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马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李某伤势严重,先后经过两次手术,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2个月、护理期6个月。李某起诉时,其母亲已经85岁,按照法律规定,李某主张了其母5年的扶养费5104元。
然而,就在开庭审理的前几天,李某的母亲突然病逝。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的母亲已经死亡,李某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最终,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内赔偿李某自定残之日起至李某母亲去世之日止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点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有权利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自受害人定残之日起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支付扶养费能力降低,其减少的相应部分扶养能力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基础是受害人有被扶养人。本案中,原告李某定残时,其母需扶养,其有权主张其母的扶养费,但是自李某母亲去世之日起,其不再需要承担扶养义务,因而也不再需要支出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