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女士问:
听说农村土地要搞经营权改革,一些曾经在城里赚得盆丰钵满的老板,如今怀揣大量资金准备到农村收购土地,或办自己的私人家庭农场,或以办农场的名义囤积土地。请问,放开土地经营是否意味着城里的商人可以到农村“买地”了?
本报作答: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改革,绝不是要改变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形式,也绝不意味着城里的老板可以下乡“抢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据此,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没有改变。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也没有改变,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没有改变,承包土地主要应当在承包主体之间流转。只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黄沟、荒丘、荒滩等才可以由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采取招标等形式承包,但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该意见要求,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动集群发展,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
为此,盲目追求土地流转速度和规模,使工商资本与农民争地争利,城里老板来农村抢地,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发展规模经营特别是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大多数农民增收为前提,必须与当地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革新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 王景龙 孙艳 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