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错案的界定及范围
所谓错案是指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错案责任追究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司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种制度。其制度就是追究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法律责任、纪律责任。那么错案的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1、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造成错案的(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人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情节)。
2、玩忽职守,造成错案,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造成错案的。
3、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2)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害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3)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6)违法进行搜查、毁扣公私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案件认定发生变化的,不追究检察官责任:
(1)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的;
(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对事实的性质、适用法律认识、理解不一致的;
(3)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使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的;
(4)检察官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
(5)经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决定的案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检察官责任的。